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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04-12 17:17    来源:    作者:



中共中央组织部


组通字〔2011〕28号


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:
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。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标准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,按省(部)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。

2011年4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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